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原 告 陸寶驎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利家毛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利家毛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31日以「改良之齒間刷」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2 項,經被告編為第
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275
3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利家毛刷有限公司以系
爭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
專利已違反
前揭專利法之規定,於103 年4 月28日以(103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32057239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
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9 月3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利家毛刷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
權命利家毛刷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