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
行商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理想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冬來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
范瑋峻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全鉅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雨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全鉅多有限公司
獨立參
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鉅多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7 日以「理想」商標,指定
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11 類 之「熱水器、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瓦斯爐、熱
水器之爐火調整器、熱水器金屬外殼、烤爐、快速爐、瓦斯
點火器、瓦斯爐開關、煤氣爐、排油煙機、排油煙機金屬外
殼、電爐、烤箱、食品保溫箱、微波爐、電磁爐、爐架、瓦
斯炊飯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
8 月16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全鉅多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2 月26日
以中台異字第1010897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全鉅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3
年10月2 日以經訴字第10306110070 號
訴願決定書為「原處
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分」之決定。經被告重
為審查,於103 年12月30日以中台異字第1030734 號商標異
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6 月30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988
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
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全鉅多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
命全鉅多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