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
行商訴字第119號
原 告 盧森堡商‧奇史塔投資公司(KEYSTAR INVESTMENT
S S.A.)
代 表 人 克勞德‧季默、H.H.J.(羅伯)凱莫林(董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林美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球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阿財(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張東揚律師
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
17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定民國105 年4 月13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