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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 1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19號 原   告 盧森堡商‧奇史塔投資公司(KEYSTAR INVESTMENT              S S.A.) 代 表 人 克勞德‧季默、H.H.J.(羅伯)凱莫林(董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美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球新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阿財(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張東揚律師 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 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定民國105 年4 月13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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