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 1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尚文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呂靜怡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14日以「森森百貨U-Li f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為消 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百貨商店、錶零售批發 、電器用品零售批發、貴重金屬零售批發、皮件零售批發、 電腦周邊配備零售批發、電視廣告、電視商業廣告、郵購型 錄廣告、電腦網路線上廣告、提供電訊媒體廣告時段之服務 、工商廣告之宣傳、商品現場示範、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 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 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 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林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 30條第1 項第10、11及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0000000 號「優の生 活大師U-Life」商標構成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 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 認之虞,有前揭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 104 年2 月24日中台異字第1010882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 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104 年7 月8 日經訴字第10406310480 號決定駁回,原 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順林公司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順林公司參加 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