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
行商訴字第150號
原 告 鄭貴寧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沛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彥旭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沛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以「GEFOUTON」商標,指定使用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
綠藻營養補充品、魚肝油、抗氧化營養補充品、含蛋白質之
營養粉、鯊魚軟骨營養補充品、魚油營養補充品、乳酸菌營
養補充品、含維他命及礦物質營養補充品、甲殼質營養補充
品、胡蘿蔔素營養補充品、營養補充品、醫療用食療品、棗
精、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卵磷脂營養補充品、綜合維他命
營養補充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
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權利
期間自102 年6 月1 日至112
年5 月31日止(下稱
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
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
前揭商標法規定,以104 年3 月31日
中台異字第G00000000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4
年10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40631469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願
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
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