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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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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 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 原   告 瑞憶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瑞憶(董事) 送達代收人 林雪美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江亮頡 參  加 人 鋐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鴻光(董事) 代 理 人 蔡譯智律師 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鋐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9 月21日以「征服者CONQUEROR 」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35類之「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 報價投標經銷、商情提供、為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交通安 全及警示器具零售、交通信號裝置零售、汽車速度警報器零 售、雷達超速警示器零售、安全警示器(GPS )零售、雷達 測速器零售、電子訊號接受器零售、雷達偵測器零售、衛星 導航器(GPS )零售、倒車雷達警示器零售、後視鏡雷達警 示器(GPS )零售、電器用品零售、電子材料零售、機械器 具零售、電氣機械器具零售、通信器材零售、電子訊號器材 零售、蓄電器零售、五金配件零售、文教用品零售、康樂用 品零售、網路購物(電子購物)、電視購物、購物中心、拍 賣、網路拍賣、電子產品包裝、企業管理顧問、廣告企劃、 廣告設計、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 展示商品」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 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參加人於100 年9 月21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 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原告則於101 年7 月13 日申准減縮系爭商標指定之電子訊號接收器零售等9 項服務 。另被告另案亦以102 年2 月5 日中台廢字第1000413 號商 標廢止處分書,廢止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文教用品零售等7 項服務之註冊並確定在案。系爭商標經減縮及廢止部分服務 註冊後指定服務為「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 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提供、為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 交通安全及警示器具零售、交通信號裝置零售、汽車速度警 報器零售、雷達超速警示器零售、安全警示器(GPS)零 售、雷達測速器零售、雷達偵測器零售、衛星導航器(GP S)零售、倒車雷達警示器零售、後視鏡雷達警示器(GP S)零售、電子產品包裝、企業管理顧問、廣告企劃、廣告 設計、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 商品」。又於被告審查期間,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該法修 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 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 修正後之規定辦理;用同法第57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 規定。本件原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分別修正為商標法第 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0款規定。而本案經被告審查,核認 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 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0款規定之適用 ,以102 年9 月25日中台評字第100031 1號商標評定書為「 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 審議,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交通安全及警示器具零售、 交通信號裝置零售、汽車速度警報器零售、雷達超速警示器 零售、安全警示器(GPS )零售、雷達測速器零售、雷達偵 測器零售、衛星導航器(GPS )零售、倒車雷達警示器零售 、後視鏡雷達警示器(GPS )零售」等10項服務之註冊有違 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以103 年5 月29日經訴字第10306105020 號訴願決定為前揭處分關於系爭商標指定於前揭10項服務評 定不成立部分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並確定在 案。被告前開經濟部訴願決定意旨審查,以103 年8 月 20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商標評定書重為本件系爭商標 指定於前揭10項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1 月21日經訴字第10406300220 號 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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