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
行商訴字第35號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玉生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世家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世家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台灣世家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世家公司)前於民國10
1 年6 月22日以「匠菓子」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
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糖果;甜點
;餅乾;蛋糕;麵包;糕餅;月餅;甜甜圈;羊羹;麻糬;
鬆餅;千層糕;米果;穀製零食;冰淇淋;布丁;咖啡飲料
;茶;茶飲料;蜜」等商品(下稱
系爭商標),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嗣原告以該
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8 月28日中台異
字第1020608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糖
果;甜點;餅乾;蛋糕;麵包;糕餅;月餅;甜甜圈;羊羹
;麻糬;鬆餅;千層糕;米果;穀製零食;布丁」部分商品
之註冊應予撤銷;其餘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主張商標
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部分,異議不受理之處分。原告就
前
揭處分關於異議不成立及異議不受理之部分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於104 年1 月21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0310 號
訴
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世家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
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