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 3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 原   告 美商可雅瑞靈感公司 代 表 人 杜恩 R. 立威士(執行長)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參 加 人 宗樺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煥宗(董事)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宗樺興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9年3 月20日以「DADA SUPREME & Design 」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即帽,上衣,褲,裙,內衣,襪 ,鞋」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95 1296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0年7 月16 日起至110 年7 月15日止。嗣參加人於100 年11月15日主張 系爭商標於註冊後有當時即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2日施行之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之情形,向 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其註冊。智慧財產局審查期間,適現行 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7 條 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原申請廢止主張之前揭條 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案經智慧 財產局審查,以103 年5 月28日中台廢字第1000389 號商標 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於104 年1 月23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0010 號 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 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 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訴願決定應撤銷,則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