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
行商訴字第53號
原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榮德(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陳立怡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世文(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2 月9 日以「安心居設計圖」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42類之「各種書刊編輯、文書編輯、建築諮詢、
建築製圖、結構製圖、建築物設計、土木建築工程技術諮詢
顧問、土木工程製圖、土木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潢設計、
室內設計」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
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權利
期間自98年11
月1 日起至108 年10月31日止。
嗣關係人安心居空間設計有
限公司於101 年12月27日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
第1 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
第11款、第10款、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
審查,以103 年9 月30日中台評字第1020004 號
商標評定書
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建築諮詢、建築製圖、結構製圖、
建築物設計、土木建築工程技術諮詢顧問、土木工程製圖、
土木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室內設計」部分服務之
註冊應予撤銷;指定於其餘服務之註冊,評定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就
前揭處分關於評定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
經濟部104 年3 月10日經訴字第10406302180 號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則安心居空
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安心
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