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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 5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 原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榮德(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陳立怡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世文(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心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2 月9 日以「安心居設計圖」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42類之「各種書刊編輯、文書編輯、建築諮詢、 建築製圖、結構製圖、建築物設計、土木建築工程技術諮詢 顧問、土木工程製圖、土木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潢設計、 室內設計」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 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8年11 月1 日起至108 年10月31日止。嗣關係人安心居空間設計有 限公司於101 年12月27日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 第1 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 第11款、第10款、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 審查,以103 年9 月30日中台評字第1020004 號商標評定書 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建築諮詢、建築製圖、結構製圖、 建築物設計、土木建築工程技術諮詢顧問、土木工程製圖、 土木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室內設計」部分服務之 註冊應予撤銷;指定於其餘服務之註冊,評定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就前揭處分關於評定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 經濟部104 年3 月10日經訴字第10406302180 號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則安心居空 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安心 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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