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
行商訴字第78號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玉生(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永茂(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緣關係人悅旺食品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以
「澎派」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壽司、穀製零食、鮮奶酪、年糕、
壽桃、紅龜粿、冰、糖果、餅乾、麵包、蛋糕、糕餅、羊羹
、麻糬、最中餅、米製零食、涼糕、冷凍糕餅、冰淇淋、鳳
梨酥」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
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權利
期間自103 年6 月
16日起至113 年6 月15日止。
嗣原告於103 年9 月10日以系
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12月22日中台異
字第1030660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
穀製零食、鮮奶酪、年糕、壽桃、紅龜粿、糖果、餅乾、麵
包、蛋糕、糕餅、羊羹、麻糬、最中餅、米製零食、涼糕、
冷凍糕餅、鳳梨酥』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
撤銷」、「其餘指
定使用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5 月7 日經訴字第10406306600 號為
「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註冊第0000000 號「
澎派」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則悅旺食品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悅
旺食品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