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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商訴字第 7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78號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玉生(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永茂(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關係人悅旺食品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以 「澎派」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壽司、穀製零食、鮮奶酪、年糕、 壽桃、紅龜粿、冰、糖果、餅乾、麵包、蛋糕、糕餅、羊羹 、麻糬、最中餅、米製零食、涼糕、冷凍糕餅、冰淇淋、鳳 梨酥」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 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3 年6 月 16日起至113 年6 月15日止。嗣原告於103 年9 月10日以系 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12月22日中台異 字第103066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 穀製零食、鮮奶酪、年糕、壽桃、紅龜粿、糖果、餅乾、麵 包、蛋糕、糕餅、羊羹、麻糬、最中餅、米製零食、涼糕、 冷凍糕餅、鳳梨酥』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其餘指 定使用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5 月7 日經訴字第10406306600 號為 「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註冊第0000000 號「 澎派」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則悅旺食品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悅 旺食品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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