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東鴻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博欽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樓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平三(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齊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2 年1 月11日以「具複數盒體之
密封盒」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 項,經被
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
第M454988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齊毅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齊毅公司)於102 年12月18日以系爭專利有
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5 月20日(104 )智專三
(一)01128 字第1042064887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
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104 年10月28日經訴字第10406315890 號決定駁
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齊毅公司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齊毅公司參加
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