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
原 告 翰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家博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陳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1月24日以「冷熱水平衡閥改良」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發給新型第M402953 號專利
(下稱
系爭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
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3
年7 月28日(103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32102150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1 月27日經訴
字第103061302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