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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 4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原   告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德明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瑞錳金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瑞錳金屬有限公司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錳金屬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7 月2 日以「鍋」向被告申請新型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7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 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67665 號專利證書(下 稱系爭專利)。嗣瑞錳金屬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 於103 年9 月22日以(103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32 13099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3 月10 日經訴字第1040630249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瑞錳金屬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 權命瑞錳金屬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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