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宗舜
原 告 善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雅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文鈞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因發明
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4 年3 月5 日經訴字第10406301180 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緣原告等前於民國(下同)99年1 月14日以「電
源供應器及其散熱模組」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申
請案),申請專利範圍計13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經被告審查後,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經
被告依103 年6 月17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修
正本(最終修正
申請專利範圍計12項)併原告等103 年8 月14日面詢補充理
由書審查,以103 年10月16日(103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321434970 號專利再審查
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
專利」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4 年3
月5日 經訴字第10 40630118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未以系爭申請案整體為對象為審查:
㈠系爭申請案主要技術特徵是散熱板取代上蓋作為散熱結構,
並將散熱板與上蓋分離,使元件產生的廢熱傳遞至散熱鰭片
後,散熱鰭片再傳遞至散熱板進行散熱,可同時兼顧機殼內
的散熱效率及機殼外的安全性(避免機殼過熱燙傷使用者)
。引證1 係將發熱元件產生的熱經由熱導管傳遞至電源供應
器機殼外的鰭片體上,並藉由鰭片體向外界散熱。由引證1
的第三圖可知,鰭片體與電源供應器機殼相接觸,在藉由鰭
片體進行散熱的同時,電源供應器機殼也會一併發熱藉以達
到散熱的效果。引證1 及系爭申請案皆屬電源供應器的技術
領域,
惟引證1 及系爭申請案所欲解決的問題並不相近,引
證1 要解決的是機殼內的散熱問題,而系爭申請案主要解決
的是機殼外使用者安全性的問題,更進一步來說,引證1 要
解決的機殼內散熱問題為基本盤,系爭申請案除了解決機殼
內的散熱問題,還要兼顧機殼外的使用者安全性。由此可知
,引證1 僅考慮到機殼內的散熱問題,引證1 所提出的解決
方案(技術手段)僅能解決基本盤之機殼內的散熱問題,而
無法解決機殼外使用者安全性的問題。引證1 及系爭申請案
在欲解決的問題不同的情況下,所提出的技術手段也不會相
同,當然不會存在共通的技術特徵,即便將引證1 的技術手
段直接應用於系爭申請案,仍無法發揮如系爭申請案的功效
(本院卷第10頁表為系爭申請案及引證1在 欲解決的問題、
手段及功效這三個方面的整理)。被告未詳加考慮系爭申請
案與引證1 之技術差異的情況下,逕行對系爭案的
進步性做
出判斷,
顯有瑕疵。引證1 不論在欲解決問題、技術手段及
達成功效上,都與系爭申請案不同,被告未能明察引證1 與
系爭申請案在欲解決問題、技術手段及達成功效上之差異,
主張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等語,顯有不當。
㈡系爭申請案以散熱板取代上蓋作為散熱結構,並將散熱板與
上蓋分離,從而有「該散熱板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一間
距,該上蓋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二間距,且該第二間距
大於該第一間距」的技術特徵,系爭申請案可同時兼顧機殼
內的散熱效率及機殼外的安全性(避免機殼過熱燙傷使用者
)。引證1 與系爭申請案所採用的散熱方式既有差異,散熱
效果孰優孰劣在未經實驗的情況下亦難以評斷,系爭申請案
能達成的效果(同時兼顧機殼內的散熱效率及機殼外的安全
性),引證1 並無法達成。被告卻以引證1 之散熱效果優於
系爭申請案之散熱效果來判斷系爭申請案不具進步性(見原
處分第5 頁第8-11行)。被告在判斷可專利性時,應該以系
爭申請案請求項技術特徵及該特徵所欲解決的問題為中心來
引入相關引證的結合和
適用,不能僅以推測的散熱效果認為
系爭申請案是較劣的發明而不具進步性。
㈢原處分認為系爭申請案為「採熱傳導手段將發熱元件的熱傳
導至外殼以增加散熱效果」或「採自然熱對流手段以防止外
殼過熱、但發熱元件因溫度過高致毀損的機率增加」兩者間
的輕易取捨,關於此一論點(見原處分第5 頁第18-25 行)
,即是被告忽略系爭申請案技術特徵整體為何,包含欲解決
的問題、手段及功效為何的證據。若被告依據審查基準的規
定進行進步性的判斷,又怎麼會僅以功效為判斷進步性的依
據呢?不是應該將欲解決的問題及手段一併考慮進來嗎?更
進一步說,所採用的技術手段才是判斷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
標的。原處分此部分與專利審查基準所
揭櫫之進步性審查原
則的規定不符,亦顯有瑕疵。從而,被告所為系爭申請案應
不予專利之處分,顯已無可維持。
二、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相較於引證1具進步性:
㈠引證1 旨在增進電源供應器內部的散熱效率,依據引證1 之
說明書教示及建議的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
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有動機將引證1 的鰭片部12設
計成與機殼101 接觸,如此將能進一步達成引證1 欲增進電
源供應器內部之散熱效率的功效。從引證1 的第三圖可知,
鰭片體與機殼相接觸,在藉由鰭片體進行散熱的同時,機殼
也會一併發熱藉以達到散熱的效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看過引證1 後,即能直接而無歧異得知將導熱板緊
貼機殼能提升電源供應器內部的散熱效果。依據
論理法則及
引證1 欲達成的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
機將引證1 的導熱板與機殼之間設計為緊密貼合,
而非如系
爭案將鰭片部12設計為不接觸機殼101 。由此可知,「將鰭
片部12設計為不接觸機殼101 」正好與引證1 的教示及建議
相反。因此,引證1 並未
揭露本案請求項1
所載「一散熱板
…未與該上蓋接觸,以使該散熱鰭片不會直接將熱能傳導至
該上蓋」。
㈡引證1 說明書中並未明確說明其導熱板與電源供應器機殼的
位置關係,從引證1 的第一圖及第二圖也只能明確得知導熱
板設置在機殼內,至於導熱板與機殼之間是否緊密貼合或
有
間隙,從圖上無法得知。因此,根據審查基準內容,由引證
1 之圖式推測的內容不宜直接引用。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所
載「一散熱板…未與該上蓋接觸,以使該散熱鰭片不會直接
將熱能傳導至該上蓋…該散熱板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一
間距,該上蓋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二間距,且該第二間
距大於該第一間距」並
未被引證1 揭露。
㈢
綜上所述,引證1 並未揭露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關於「該散
熱板與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接觸而未與該上蓋接觸」及「該
散熱板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一間距,該上蓋與該電路板
之間具有一第二間距,且該第二間距大於該第一間距」兩項
技術特徵,故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相對於引證1 具備進步性
。
㈣在系爭申請案請求項第1 項具有進步性的情況下,其附屬項
亦具進步性。
三、對被告答辯之主張:
㈠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保護的技術特徵和技術手段在於對電源
供應器的散熱效果作配置,據以達到兼具散熱,卻不會將熱
存於使用者常會接觸的上蓋。至於系爭申請案
是以對流或者
傳導等方式散熱並非請求重點。被告補充答辯理由幾乎未論
到系爭申請案的請求項保護特徵為何或如何被揭露,僅因為
熱傳導與熱對流皆屬物理之散熱方式,即認為系爭申請案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顯見,被告就系爭申請案之審查
心證的
形成具後見之明,且未依照審查基準步驟考慮系爭申請案之
申請專利範圍後進行審查。
㈡被告補充
答辯書提到引證1或者附件(2009年台北國際化科
技大展產學合作成果發表之「探討電腦中央處理器的散熱問
題」)可以說是毫無意義的比較方式。由於系爭申請案請求
項1強調的特徵在於熱的配置,對於是否加入強制對流或者
風扇的技術根本不在考慮,換言之,強制對流(加入風扇)
與否並非系爭申請案的必要技術特徵,系爭申請案並未排斥
強制對流(加入風扇)的特點,僅是因為系爭申請案在不需
利用強制對流(加入風扇)的情況下,仍可以達到系爭申請
案的技術效果。總言之,原告認為不論強制對流的好或者壞
,與系爭申請案的請求項1無關,不應該作為審查進步性與
否的理由,被告未提出所謂的最接近前案作為比較基礎,亦
無針對系爭申請案案請求項和解決問題作比較,已違反專利
審查基準之規定。
㈢引證1申請時係於93年,當時的PC電源轉換效率顯然是低於
系爭申請案(99年)的效率,故會產生較多的熱,對於引證
1來說,把熱導出去是引證1的技術重點。相較之下,系爭申
請案於99年申請,當時技術環境的轉換效率已經大幅提升,
市面上甚至已經有無風扇的電源產品,顯見當時的技術環境
已允許沒有強制對流的電源存在,廢熱是否多到會造成電器
損壞已經不是系爭申請案申請時唯一的技術問題。故系爭申
請案欲解決的技術問題,反而是在於如何經過適當的配置,
達到皆具散熱和避免使用者燙傷的技術效果。故系爭申請案
在申請時的技術和環境都跟被告的引證1不相同,所屬技術
環境和通常知識也都在變化,被告僅依照引證1的內容與系
爭申請案有關,搭配被告主觀認為的通常知識,即認為系爭
申請案已經被揭露,被告顯未考慮到系爭申請案當時的技術
環境和實際情況。
㈣系爭申請案將散熱片置至機殼內空間且散熱片不直接接觸機
殼,引證1則將整個散熱鰭片曝露於機殼外,引證1的解決問
題和手段不僅不同於系爭申請案,明顯在本質上是不相容,
熟悉該技藝者在閱讀引證1後,會採取完全相反的手段進行
研究,因此,引證1屬於反向教示文件,不應作為評斷系爭
申請案是否具專利性的引證文件,亦無法證明系爭申請案不
具進步性。
四、
並聲明:1.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2.被告應對申請第
00000000號「電源供應器及其散熱模組」發明專利案作成准
予發明專利之審定。
叁、被告答辯:
一、系爭申請案之創作內容既為「電源供應器及其散熱模組」,
則就解決電源供應器散熱問題而言,在散熱鰭片蓄積了由發
熱元件傳導而來的熱量為相同的條件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在整體考量、價值取捨後,當會選擇採用熱傳
導手段將發熱元件的熱儘快傳導至外殼以增加散熱效果、降
低發熱元件溫度過高的風險,而不會選擇採用自然對流手段
以防止外殼過熱、卻讓發熱元件散熱不良、溫度過高致毀損
機率增加,但系爭申請案並不實質面對其電源供應器內的電
子元件在運作時會產生熱能的問題,反倒考量外殼溫度是否
過高的問題,顯已捨本逐末。況系爭申請案此種自然對流散
熱手段亦非創見或功效增進之處,引證1在探討其習知電源
供應器散熱技術之缺陷時,即指出即便採散熱效果優於自然
對流的強制對流手段(加入散熱風扇),仍有散熱效果不佳
的考量,
遑論採散熱效果更差的自然對流手段。今系爭申請
案使該散熱鰭片不會直接將熱能傳導至該上蓋,則散熱鰭片
所散出之熱能仍蓄存於外殼內部、發熱元件的散熱效果仍不
良,則系爭申請案既未將該發熱元件之熱導散至外殼外、又
未如引證1之習知技術(見第5圖之風扇92)增附風扇採強制
對流強化其散熱速率,訴訟理由卻侈言系爭申請案可解決機
殼內的散熱問題及防止燙傷兩者兼顧之問題,顯然為一相互
矛盾之說詞,背離該電源供應器或散熱模組技術領域中的
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自不可採。
二、系爭申請案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與引證1 之內容
相較,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為一種電源供應器,包括:一外
殼(對應於引證1 之箱體101 ;另由引證1 之第一圖顯示其
箱體101 實質由一上蓋、一底板及兩側板所組成),具有一
上蓋(對應於引證1 箱體101 之上蓋);一電路板(對應於
引證1 之電路板103 ),配置於該外殼內且具有一發熱元件
(引證1電 源供應器之熱源102 ,係指嵌置於電源供應器電
路板103 中之金屬氧化物半導體(MOS ));一散熱模組,
包括:一散熱鰭片(對應於引證1 之導熱板1 ,該板體部11
上之側邊設有鰭片部件;見第一圖所示),配置於該電路板
且與該發熱元件接觸(引證1 之導熱板1 板體部11於板緣突
設有多數接腳111 以固連於電源供應器之電路板103 或其它
物件上,而熱源102 係緊貼於該導熱板1 之板體部11上者;
見引證1說 明書第7 頁第4 行起),該散熱鰭片具有面對該
上蓋之一表面;以及一散熱板,配置於該散熱鰭片及該上蓋
之間且與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接觸而未與該上蓋接觸,以使
該散熱鰭片不會直接將熱能傳導至該上蓋,其中該散熱板與
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一間距,該上蓋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
一第二間距,且該第二間距大於該第一間距。經由上述比較
,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雖在散熱鰭片面對該上蓋之一表面配
置有一散熱板,然此一結構實質相當於引證1 在導熱板1 呈
垂直狀之板體部11的上方(即朝向箱體101 之上蓋(未特別
標示)的方向;見第一圖所示者)設具有呈水平狀之鰭片部
12構件;即本再審案請求項1 有關「散熱板」之配置及連結
手段,可由引證1 之鰭片部12構件所對應,而該鰭片部12構
件
乃界於側邊設有鰭片部件之板體部11與箱體101 之上蓋(
未特別標示)之間。今訴訟理由(三)自行推論該引證1 的
鰭片部12係與箱體101 接觸,致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之「一
散熱板... 未與該上蓋接觸,以使該散熱鰭片不會直接將熱
能傳導至該上蓋....該散熱板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一間
距,該上蓋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二間距,且該第二間距
大於該第一間距」技術特徵未被揭露,系爭申請案具備進步
性
云云;然參酌引證1 之技術內容,該引證1 於說明書中一
再提及「經由該熱導管(2 )快速傳導至位於電源供應器箱
體(101 )外之鰭片體(3 )上,並藉由該鰭片體(3 )向
外界散熱者。」(引證1 說明書第6 頁末行起、第8 頁第17
行起)及「也循各熱導管(2 )快速地將熱能傳遞至位於電
源供應器箱體(101 )外之鰭片體(3 )的各鰭片上,以迅
速地向外界散熱,可有效增進該熱源之散熱效率,並避免電
源供應器位於箱體(101 )內之熱能長時間蓄積於箱體內,
而無法向外散熱的現象,... 。」(引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
2行起)。是以,引證1通篇之技術內容並未以其箱體(101
)為熱傳導之散熱手段或記載該鰭片部(12)與箱體(101
)接觸,訴訟理由之推論並無理由,故系爭申請案修正後之
請求項1自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之內
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其餘系爭申請案附屬項不具
進步性之理由,詳如被告原處分理由(四)至(七)。
三、關於原處分書第5 頁第8 至10行之記載「……;然依本再審
案所屬之熱流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採用熱傳導
(conduction)之散熱效果當優於自然對流(convection)
之散熱效果,……」之理由;進一步說明如下:於2009年台
北國際自動化科技大展產學合作成果發表之「探討電腦中央
處理器的散熱問題」一文中(如附件),已載述「由於空氣
的熱傳導係數僅約0.0022W/ m‧K (Incopera &DeWitt,200
2 ),此數值與金屬物質(純鋁為237 W/m ‧K 、純銅為40
1W/m‧K )相較極為懸殊,所以接觸熱阻是阻滯熱傳遞的一
大障礙,通常要儘量避開或減少。」(見附件第9 頁左欄倒
數第5 行起)及「熱傳遞基本上有『傳導』、『對流』及『
幅射』等三種方式,……。由於在本實驗中,擬CPU 與散熱
器均為銅製品,在同樣的溫度差狀況下,傳導的熱傳遞量絕
對會比對流大的多,……。」(見附件第11頁右欄倒數第13
行起),另該文獻亦說明「幅射比自由對流逸散的熱量更為
顯著,但是幅射熱量最大僅佔總熱量27.5~28.99% ,可見這
兩種形式散逸的熱量並非主要的熱傳遞機構」(見附件第12
頁左欄第5 行起),是該文獻已再再說明單以自然對流(空
氣為介質)做為散熱手段並不若採熱傳導(散熱板為介質)
之散熱效果。且
上開文獻尚提到,即便有以風扇之強制對流
為散熱手段,尚有散熱不完全之隱憂,而需更進一步輔以熱
導管(或均熱片)
俾將熱源散出之熱快速傳導至位於電源供
應器箱體外之鰭片體上,並藉由該鰭片體向外界散熱,以有
效增進該熱源之散熱效率,並避免電源供應器位於箱體(10
1)內之熱能長時間蓄積於箱體內,而無法向外散熱的現象
;反觀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手段,仍停滯在將發
熱元件散出之熱將蓄積於電源供應器具上蓋(112)之外殼
(110)中,不顧及該欲保護之標的「電源供應器」的運作
、穩定度及執行效能是否會受到影響,故引證1所揭示之技
術內容自當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並無
功效增進之處,自不具進步性。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伍、本件之
爭點(見本院卷第65頁):
一、引證1可否作為適格之引證案?
二、引證1 是否
可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4 至7 、10至12不
具進步性?
三、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 、3
、8 、9 不具進步性?
陸、
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
專利法:
按專利法第149 條第1 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0 年11月
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查系爭申請案之申請
日為99年1 月14日,核駁審定日為103 年10月16日,本件於
104 年10月21日
辯論終結,故本件關於系爭申請案是否具備
進步性之判斷,應依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現行專利法(即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
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
第2 項定有明文。判斷是否具備進步性時,得組合多份引證
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或組合單一引證文件中之部
分技術內容,或組合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已公開之
先前技術內容,以判斷專利之發明或創作是否能輕易完成。
二、系爭申請案技術分析(系爭申請案說明書見申請卷第6-1 頁
、第80-74頁):
㈠系爭申請案技術說明:
⑴系爭申請案所屬之技術領域係有關於一種電子裝置及其散
熱模組,且特別是有關於一種電源供應器及其散熱模組。
其揭露一種電源供應器,包括外殼、電路板及散熱模組。
外殼具有上蓋。電路板配置於外殼內且具有發熱元件。散
熱模組包括散熱鰭片及散熱板。散熱鰭片配置於電路板且
與發熱元件接觸。散熱鰭片具有面對上蓋之表面。散熱板
配置於散熱鰭片及上蓋之間且與散熱鰭片的表面接觸。(
摘自系爭申請案說明書摘要及第3頁【發明所屬之技術領
域】)
⑵系爭申請案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為:習知電源供應器內的
電子元件在運作時會產生熱能,因此電源供應器內會配置
用以散熱的散熱鰭片,以避免電子元件溫度過高。散熱鰭
片與電源供應器的外殼直接接觸,以將熱傳導至外殼。然
而,在此種配置方式之下,電源供應器的外殼會具有較高
的溫度導致使用者容易誤觸上蓋而燙傷。(摘自系爭申請
案說明書第3 頁【先前技術】)
⑶系爭申請案之主要目的為:提供一種電源供應器,可改善
外殼溫度過高的現象。以及一種散熱模組,可改善電源供
應器之外殼溫度過高的現象。(摘自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第
3 頁)
⑷系爭申請案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技術手段為:電源供應器10
0例如適用於個人電腦、伺服器或其它電子裝置,電源供
應器100包括外殼110、電路板120及散熱模組130。外殼11
0具有上蓋112。電路板120配置於外殼110內且具有發熱元
件122,例如為整流二極體(diode)。散熱模組130用以
對電路板120的發熱元件122進行散熱,散熱模組130包括
散熱鰭片132及散熱板134。散熱鰭片132配置於電路板120
且與發熱元件122接觸,且散熱鰭片132具有面對上蓋112
之表面132a。散熱板134配置於散熱鰭片132及上蓋112之
間且與散熱鰭片132的表面132a接觸。發熱元件122產生的
熱能可傳導至散熱鰭片132及散熱板134,以避免發熱元件
122的溫度過高而影響其運作效能。其中,散熱鰭片132
的熱能會被傳導至散熱板134而非傳導至外殼110,因此外
殼110的溫度不會過高,而可避免使用者誤觸外殼110的上
蓋112而燙傷。詳細而言,本實施例的散熱板134與電路板
120之間具有第一間距D1,上蓋112與電路板120之間具有
第二間距D2,且第二間距D2大於第一間距D1。藉此,不論
是散熱板134或是散熱鰭片132皆不會與外殼110的上蓋112
接觸,而可避免散熱板134或散熱鰭片132的熱能被傳導至
上蓋112。(摘自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第5,6頁)
㈡系爭申請案主要圖式如附圖一。
㈢系爭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申請案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請求項共計13項,經
申請人於103 年6 月17日修正後(申請卷第80至74頁),被
告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第43條第2 項及第4 項第1 、2 款之
規定准予修正,是為最終修正本,其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
項,其中請求項1 、7 、12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內容
如下:
⑴一種電源供應器,包括:一外殼,具有一上蓋;一電路板
,配置於該外殼內且具有一發熱元件;一散熱模組,包括
:一散熱鰭片,配置於該電路板且與該發熱元件接觸,該
散熱鰭片具有面對該上蓋之一表面;以及一散熱板,配置
於該散熱鰭片及該上蓋之間且與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接觸
而未與該上蓋接觸,以使該散熱鰭片不會直接將熱能傳導
至該上蓋,其中該散熱板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一間距
,該上蓋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二間距,且該第二間距
大於該第一間距。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源供應器,其中該散熱模
組更包括多個固定柱,固定於該散熱板及該外殼之間。
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電源供應器,其中該些固定
柱的材質為銅。
⑷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源供應器,其中該散熱模
組更包括:一導熱墊,配置於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上且與
該散熱板接觸。
⑸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源供應器,其中該發熱元
件為二極體。
⑹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源供應器,其中該散熱板
具有多個通孔,各該通孔用以加強該電源供應器內部的空
氣對流。
⑺一種散熱模組,適用於一電源供應器,該電源供應器包括
一外殼及一電路板,該外殼具有一上蓋,該電路板配置於
該外殼內且具有一發熱元件,該散熱模組包括:一散熱鰭
片,配置於該電路板且與該發熱元件接觸,該散熱鰭片具
有面對該上蓋之一表面;以及一散熱板,配置於該散熱鰭
片及該上蓋之間且與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接觸而未與該上
蓋接觸,以使該散熱鰭片不會直接將熱能傳導至該上蓋,
其中該散熱板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一間距,該上蓋與
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二間距,且該第二間距大於該第一
間距。
⑻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散熱模組,更包括多個固定
柱,固定於該散熱板及該外殼之間。
⑼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散熱模組,其中該些固定柱
的材質為銅。
⑽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散熱模組,更包括:一導熱
墊,配置於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上且與該散熱板接觸。
⑾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散熱模組,其中該散熱板具
有多個通孔,各該通孔用以加強該電源供應器內部的空氣
對流。
⑿一種電源供應器,包括:一外殼,具有一上蓋;一電路板
,配置於該外殼內且具有一發熱元件;一散熱模組,包括
:一散熱鰭片,配置於該電路板且與該發熱元件接觸,該
散熱鰭片具有面對該上蓋之一表面;一散熱板,配置於該
散熱鰭片及該上蓋之間且與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接觸而未
與該上蓋接觸,以使該散熱鰭片不會直接將熱能傳導至該
上蓋,且該散熱板具有多個通孔以將熱能傳導至該散熱板
之上方;以及一導熱墊,配置於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上且
與該散熱板接觸。
三、引證案技術分析
㈠引證1 :引證1 為94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57087 號「
電源供應器之熱導管散熱裝置」專利案,其公開之日期早於
系爭申請案申請日(99年1月14日),可作為系爭申請案之
先前技術(專利說明書見本院卷第78-86頁)。
⑴引證1 係關於一種電源供應器之熱導管散熱裝置,尤指一
種藉由熱導管將電源供應器箱體內之熱能,快速傳導至電
源供應器箱體外之鰭片體上,以快速向外散熱者。該電源
供應器之熱導管散熱裝置,係包括:導熱板1 固連於該電
源供應器之箱體101 中,並與電源供應器中之熱源102 緊
貼者;熱導管2 ,緊緊跨接於該導熱板1 上,並令熱導管
2 之一端突伸至該電源供應器之箱體101 外側者;以及鰭
片體3 ,由多數鰭片31所組成,令該鰭片體3 裝置於電源
供應器之箱體101 外,並令該鰭片體3 之各鰭片31上對應
地分別穿設有套接孔311 ,以容許熱導管2 穿經於鰭片體
3 之各鰭片31中,並與各鰭片31接觸,以將電源供應器之
熱源102 所產生的熱能,經由該熱導管2 快速傳導至位於
電源供應器箱體101 外之鰭片體3 上,並藉由該鰭片體3
向外界散熱者。(摘自引證1 專利說明書第5 至7 頁)。
⑵引證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二。
㈡引證2 :引證2 為95年5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
「可繞曲式金屬網微結構均熱板及其製法」專利案,其公開
之日期早於系爭申請案申請日(99年1月14日),可作為系
爭申請案之先前技術(專利說明書見本院卷第87-102頁)。
⑴引證2 係關於均熱板及其製法,特別是關於一具有金屬網
(例如銅網)微結構之可繞曲式均熱板及其製法。圖式第
2圖顯示該發明均熱板10的結構之第一實施例。上蓋12具
有邊緣12a,邊緣12a以內的部份略呈凸起,邊緣12a與下
蓋14之邊緣14 b在此處擴散接合以形成一中空殼體,構成
一真空密閉的腔室13,以供填充適量工作流體(例如純水
,圖未示)於其中。用來注入工作流體到腔室13內之充填
管16之一端與腔室13連通,另一端封閉。依據本發明之一
特點,將銅網18附著於均熱板殼體內部的表面,以形成毛
細結構。又,銅網上形成一些開口18a,以便讓銅柱20的
兩端穿過銅網18上的開口18a而與上蓋12與下蓋14分別擴
散接合。這些銅柱20構成均熱板的殼體加強結構,以避免
殼體在吸熱時受工作流體的汽化壓力而變形。(摘自引證
2 專利說明書第6、8頁)
⑵引證2第2圖如附圖三。
四、技術爭點分析:
㈠引證1是否可作為適格之引證案?
⑴依系爭申請案核准時適用之2013年版審查基準,「
實體審
查時,係從先前技術或先申請案中檢索出相關文件,與申
請專利之發明進行比對,以判斷該發明是否具備專利要件
;該被引用之相關文件稱為引證文件。雖然申請前所有能
為公眾得知之資訊均屬先前技術,惟實務上主要係引用已
見於刊物之先前技術,而以刊物作為引證文件。專利申請
案經公開或公告後,即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無論該申
請案
嗣後是否經撤回或審定不予專利,或該專利案
嗣後是
否經放棄或撤銷,已公開或公告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
及圖式均屬前述之刊物而得作為引證文件。」(第2-3-6
至2-3-7頁),以及「審查進步性時,引證文件的有關規
範
準用本章2.2.2 『引證文件』之內容,其包含形式上明
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容。
應注意者,
所稱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
歧異得知的內容。」,據此,本件用以判斷進步性之引證
1 為94年2 月11日公告之我國專利案,屬系爭申請案申請
前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已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符合
上開基準規定,故得作為之適格引證文件。
⑵再者,上述基準在第2-3-17頁記載關於判斷進步性時,對
於相關先前技術之認定係「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
明通常屬相同或相關的技術領域,二者所欲解決之問題相
近,而具有共通的技術特徵;即使二者所屬之技術領域不
相同或不相關,只要二者具有共通的技術特徵,而能發揮
發明之功效時,亦得認定為相關先前技術」。本件引證1
與系爭申請案之發明均為電源供應器散熱裝置領域,二者
所欲所解之問題亦均涵蓋對電源供應器機殼內電子元件進
行散熱的問題,且具有共通的技術特徵(接觸電源供應器
發熱電子元件散熱元件在面對電源供應器機殼的表面設有
另一散熱元件之技術),又引證1 明確揭示該共通的技術
特徵可以增加散熱元件之整體散熱功效(說明書第7 頁第
12至14行),即亦能發揮系爭申請案對發熱元件散熱的功
效,即屬系爭申請案之相關先前技術。
㈡引證1是否可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4至7、10至12不具進
步性?
⑴引證1 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內容如前所述。
⒉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與引證1之技術特徵比對說明如下:
①引證1在第1、2圖所示之實施例及對應的說明書內容
揭露:「…本新型係有關於一種電源供應器之熱導管
散熱裝置,係包括:導熱板(1)固連於該電源供應器
之箱體(101)中,並與電源供應器中之熱源(102)緊
貼者…」(第6頁第15至18行),以及「…該導熱板
(1),係含有一板體部(11),其板緣突設有多數接腳
(111)以固連於電源供應器之電路板(103)或其它物
件上,並令該板體部(11)之一側對應地貼靠於該電
源供應器之熱源(102)者。上述該導熱板(1)於其板
體部(11)上係穿設有一固定孔(112),以分別投影對
應該熱源(102)之穿孔(102a),以藉螺絲(10)穿經該
熱源之穿孔(102a)後,螺合於該導熱板(1)之固定孔
(112)中,以將該熱源(102)緊貼於該導熱板(1)之
板體部(11)上者。本新型所揭示之導熱板(1),於該
板體部(11)上,
猶可連設有鰭片部(12),以增進該導
熱板(1)之整體散熱功效者。」(第7頁第3至14行)
。又如第1、3圖所示,箱體101係由圖面上方具長條
形網眼之板體(以下稱上殼體)、圖面下方前側面無
長條形網眼之板體,圖面右側具開關及插座之板體,
以及圖面中央電路板103左側之板體組合而成。
②上述引證1之「箱體101」、「第1圖上方長條形網眼
元件」、「電路板103」、「熱源102」、「導熱板1
」、「板體部11」及「鰭片部12」,可分別對應於系
爭申請案請求項1所記之「外殼」、「上蓋」、「電
路板」、「發熱元件」、「散熱模組」、「散熱鰭片
」及「散熱板」。故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所記之「一
種電源供應器,包括:一外殼(對應於引證1之箱體
101),具有一上蓋(對應於引證1之上殼體);一電
路板(對應於引證1之電路板103),配置於該外殼內
且具有一發熱元件(對應於引證1之熱源102);一散
熱模組(對應於引證1之導熱板1),包括:一散熱鰭
片(對應於引證1之板體部11),配置於該電路板且與
該發熱元件接觸,該散熱鰭片具有面對該上蓋之一表
面;以及一散熱板(對應於引證1之鰭片部12),配
置於該散熱鰭片及該上蓋之間與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
接觸」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所揭示。
③引證1未明確揭示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所記「散熱板(
對應於引證1之鰭片部12)未與上蓋(對應於引證1第
1圖上方長條形網眼元件)接觸,以使該散熱鰭片(
對應於引證1之板體部11)不會直接將熱能傳導至該
上蓋,其中該散熱板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一間距
,該上蓋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二間距,且該第二
間距大於該第一間距」之技術特徵。由系爭申請案說
明書第3頁第12至15行所記先前技術之問題「…散熱
鰭片與電源供應器的外殼直接接觸,以將熱傳導至外
殼。然而,在此種配置方式之下,電源供應器的外殼
會具有較高的溫度導致使用者容易誤觸上蓋而燙傷。
」,以及第5頁末行至第6頁第8行記載「在本實施例
中,散熱鰭片132的熱能會被傳導至散熱板13 4而非
傳導至外殼110,因此外殼110的溫度不會過高,而可
避免使用者誤觸外殼110的上蓋112而燙傷。詳細而言
,本實施例的散熱板134與電路板120之間具有第一間
距D1,上蓋112與電路板120之間具有第二間距D2,且
第二間距D2大於第一間距D1。藉此,不論是散熱板13
4或是散熱鰭片132皆不會與外殼110的上蓋112接觸,
而可避免散熱板134或散熱鰭片132的熱能被傳導至上
蓋112」等內容,可知上述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未揭露
於引證1之技術特徵所產生之功效,係避免散熱板或
散熱鰭片的熱能被傳導至上蓋,使得外殼的溫度不會
過高,進而避免使用者誤觸而燙傷。
④參酌2013版審查基準,「判斷進步性應以申請專利之
發明的整體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認定會促使其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
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即應認定該發明為能輕易完成
者,不具進步性。」(第2-3-16頁),以及「修飾技
術特徵之發明,指修飾先前技術中物之發明的結構、
元件及成分等或方法發明的條件或步驟等技術特徵之
發明。審查修飾技術特徵之發明的進步性時,通常須
考慮修飾後之發明的功效、功能及用途等。若修飾技
術特徵之發明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應認定該發明
並非能輕易完成,具進步性。」(第2-3-19頁)。本
件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與引證1間如上所述已存有差異
技術(即鰭片部12是否與箱體101上殼體接觸),應
屬修飾引證1結構之物的發明,是以,即應判斷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並參酌申
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可認定會促使其修飾引證1而
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以及系爭申請案請
求項1有否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⑤經查,依被告104年10月5日補充答辯書提出之附件,
即杜鳳棋,"探討電腦中央處理器的散熱問題",2009
台北國際自動化科技大展產學合成果發表)所載:「
空氣的熱傳導係數僅約0.0022W/mK…純鋁為237W/mK
、純銅為401 W/mK…」(該附件下頁碼9左欄末4行起
),以及「…熱的傳遞方式有『傳導』(Conduction)
、『對流』(Conve ct ion)…熱對流的形式是以漸
進的熱分子震動將能量由高溫處傳往低溫處…熱對流
除了藉混亂運動擴散之外,還有流體之整體或巨觀的
運動造成在任意瞬間大量分同時移動,在溫度梯度存
在的情況下會迼成能量的傳遞…」(該附件下頁碼10
右欄第3行起)等內容可知,空氣主要的導熱方式是
為熱對流形式,以及空氣的熱導率較一般常用金屬(
如鋁,銅)之熱導率為小。因此,設若在電源供應器
內之散熱鰭片與外殼間隔有空氣(散熱鰭片不接觸外
殼,即相當於在散熱鰭與外殼間隔著空氣),由於空
氣熱傳導很慢或效率低於常用金屬,將可使得散熱鰭
片的熱不易傳導到外殼。基於上述之通常知識,所屬
散熱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系爭申請案
所欲解的問題(避免散熱鰭片的熱能被迅速傳導至上
蓋,造成機殼過熱燙傷使用者)時,即有動機將引證
1所揭示的鰭片部12設置成不與箱體101上殼體接觸的
形態。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將電源供應器內之散熱
鰭片設置成不與外殼接觸,依上述之通常知識可知,
由於兩者間隔有熱傳導慢或效率低之空氣,即可使得
散熱鰭片的熱不易傳導到外殼,故前述系爭申請案說
明書所載之功效係可預期者。依前述審查基準有關修
飾發明進步性之判斷,所屬散熱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修飾引證1 之技術特徵,且修
飾後之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應認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雖主張,系爭申請案與引證1在解決問題、手段及
功效均不相同;引證1未明確揭露系爭申請案散熱板未
直接接觸上蓋,且有相反之教示及建議等技術特徵,故
系爭申請案應具進步性(見原告104年4月30日起訴狀)
。又系爭申請案申請專利申請時,電路轉換效率優於引
證1,已經沒有機殼內散熱效率問題,因此考慮點與引
證1不同,系爭申請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希望達到
發熱元件能夠散熱,但是不至於會使觸碰到機殼的使用
者燙傷等云云(見104年9月14日
準備程序筆錄及104 年
10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
惟查:
①按2013版審查基準關於進步性之判斷,係就申請專利
範圍所載之發明並「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
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
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
予以
考量」(第2-3-16頁)。原告比對系爭申請案與引證
1兩者間解決問題、技術手段及達成功效等三者之不
同,而稱引證1無法解決機殼外使用者安全性問題,
直接應用其技術仍無法發揮系爭申請案之功效等,顯
係以系爭申請案之發明的整體,與引證1 之發明的整
體,進行進步性的比對,而非以系爭專利申請案請求
項1 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該問題之技術手段
,對照引證1 之功效為整體考量,已違反上述審查基
準之判斷原則。
②經參酌系爭申請案說明書【實施方式】所記「發熱元
件122產生的熱能可傳導至散熱鰭片132及散熱板134
,以避免發熱元件122的溫度過高而影響其運作效能
。」(第5頁第20至22行),以及「藉此,不論是散
熱板134或是散熱鰭片132皆不會與外殼110的上蓋112
接觸,而可避免散熱板134或散熱鰭片132的熱能被傳
導至上蓋112。」(第6頁第5至8行)等內容可知,系
爭申請案要解決「發熱元件能夠散熱」問題的技術手
段,係設置散熱鰭片132及散熱板134傳導發熱元件
122產生的熱能;要解決「不至於會使觸碰到機殼的
使用者燙傷」問題的技術手段,係散熱板134或是散
熱鰭片132皆不與外殼110的上蓋112接觸。
③本件系爭申請案說明書所載解決問題、技術手段及功
效等,固與引證1說明書所載內容不同,然如前比對
理由,引證1己揭示在接觸電源供應器熱源102之板體
部11上設有鰭片部12,可分別對應於系爭申請案請求
項1所記之「散熱鰭片」及「散熱板」,自可解決系
爭申請案上述「發熱元件能夠散熱」的問題。又所屬
散熱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熱能被傳導
至外殼而致外殼過熱的問題時,亦有合理動機修飾引
證1之技術特徵(鰭片部12為不接觸箱體101上殼體)
,而完成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是經整體考量
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電子元
件散熱及外殼過熱)、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散熱模
組設有散熱鰭片及散熱片且均不接觸外殼)及對照引
證1之功效(散熱電子元件及降低外殼溫度是可預期
的結果)後,應可認定系爭申請案為能輕易完成,原
告之主張
不足採信。
④關於原告主張系爭申請案散熱板未直接接觸上蓋及引
證1有反向教示及建議,引證1雖未明確揭露於說明書
中,然參酌引證1第9頁第1至6行:「...該電源供應
器之熱源(102)所產生之熱能,除經熱導作用傳遞至
導熱板(1)上散熱外,也循各熱導管(2)快速地將熱
能傳遞至位於電源供應器箱體(101)外之鰭片體(3)
的各鰭片上,以迅速地向外界散熱,可有效增進該熱
源之散熱效率,並避免電源供應器位於箱體(101)內
之熱能長時間蓄積於箱體內,而無法向外散熱的現象
...」可知,引證1散熱之技術手段主要係以設於箱體
101內之導熱板1及設於箱體101外之鰭片體3,並未以
箱體101為主要的散熱途徑,尚難稱有將導熱板1接觸
箱體101之教示及建議。又引證1第3圖雖示有鰭片體3
接觸箱體101 之側板,然由引證1 上述所載「... 也
循各熱導管(2) 快速地將熱能傳遞至位於電源供應器
箱體(101) 外之鰭片體(3) 的各鰭片上,以迅速地向
外界散熱... 」等內容,可知導熱板1 與鰭片體3 已
設有可將快速地傳遞熱能之熱導管2 ,實無必要再經
由導熱板1 接觸箱體101 而傳遞熱能至鰭片體3 ,由
此亦可推知引證1 之導熱板1 並未直接接觸箱體101
。縱如原告所稱「依據論理法則及引證1 欲達成的功
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引證1
的導熱板與機殼之間設計為緊密貼合」,「如此將能
進一步達成引證1 欲增進電源供應器內部之散熱效率
的功效」(起訴狀第6 至7 頁理由(三)1 ),然如
前所述,在考量到系爭申請案所欲解決外殼溫度過高
之問題時,將引證1 所揭示的導熱板1 設置成不與箱
體101 上殼體接觸的形態,係客觀上可以合理預期的
選項之一,是以並無原告所稱反相教示及建議之情事
,原告之主張尚難採信。
⒋原告又主張,引證1係將整個散熱鰭片曝露於機殼外,
與系爭申請案係將散熱鰭片置至機殼內且散熱鰭片不直
接接觸機殼,顯有不同,另援引本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
58號判決見解,主張先前技術若與專利申請案有反向教
示的關係時,該先前技術即不為適格的引證,也不能使
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云云(104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庭呈補充理由說明第3頁背面),惟查:
①如前技術比對所述,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位於外殼內
部之散熱鰭片及散熱板,係對應引證1之「板體部11
」及「鰭片部12」,是原告以引證1之鰭片體比對系
爭申請案之散熱鰭片(見本院卷第126 頁之言詞辯論
筆錄),主張引證1 所揭露之技術與系爭申請案相反
,
難謂為妥適。
②又查上開本院另案判決關於反向教示之認定係「按先
前技術對於組合某些已知元件具有反向教示(teach
away)之效果時,則成功地組合該已知元件之發明,
即難謂係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
性,惟所謂『反向教示』係指先前技術已明確排除該
已知元件之組合或教示該已知元件之組合於技術本質
上係不相容,抑或基於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內容,
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就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將採
取與發明人所採取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至於先
前技術就相同之技術問題提出不同之技術手段,或先
前技術僅揭露部分實施例,並非必然表示存在有反向
教示,因先前技術之內容並未妨礙熟悉該技術領域人
士採用該發明所採取之技術手段,而影響其組合該已
知元件之動機。」本件引證1並未明確揭示其鰭片部
12必須與箱體101 接觸,或者排除鰭片部12不與箱體
101 接觸之可能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基於引證1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就系爭申請案之發明
所欲解決外殼溫度過高之問題,亦無必然採取與系爭
申請案請求項1 所採取技術手段( 散熱板134 不與上
蓋112 接觸)相反之研究方向(即鰭片部12與箱體
101 接觸)之合理動機,難認引證1 有反向教示。綜
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⒌至於
兩造所爭執之電源供應器電轉換效率及強制對流與
自然對流之散熱效果何者為優之問題,原告亦
自承系爭
申請案說明書及請求項中並未記載(本院卷第127 頁之
言詞辯論筆錄),且原處分除認定須以強制散熱的理由
外,同時亦敘明系爭申請案是熱傳技術手段的選擇而已
(第5 頁第18-25 行),並無違反進步性判斷之論理,
本院認此部分並無再予論究之必要,
併予敘明。
⑵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7內容如前所述。
⒉系爭申請案請求項7與引證1之技術特徵比對說明如下:
①請求項7之標的「散熱模組」雖與請求項1之標的「電
源供應器」有所不同,然請求項7散熱模組所適用之
「電源供應器」的技術特徵,同時也記載於請求項1
電源供應器中,是以請求項7與請求項1除標的不同外
,兩者主要之技術特徵均屬散熱模組的技術,並無實
質差異。
②又由引證1在說明書第6頁第15至18行「…本新型係有
關於一種電源供應器之熱導管散熱裝置,係包括:導
熱板(1)固連於該電源供應器之箱體(101)中,並與
電源供應器中之熱源(102)緊貼者…」,可知引證1之
導熱板1亦係適用於電源供應器中,是以「導熱板1
」即可對應於系爭申請案請求項7所記之「散熱模組
」。因此,系爭申請案請求項7所記之「一種散熱模
組(對應於引證1之導熱板1),適用於一電源供應器
,該電源供應器包括一外殼(對應於引證1之箱體
101)及一電路板(對應於引證1之電路板103),該外
殼具有一上蓋(對應於引證1第1圖上方長條形網眼元
件),該電路板配置於該外殼內且具有一發熱元件(
對應於引證1之熱源102),該散熱模組包括:一散熱
鰭片(對應於引證1之板體部11),配置於該電路板
且與該發熱元件接觸,該散熱鰭片具有面對該上蓋之
一表面;以及一散熱板(對應於引證1之鰭片部12),
配置於該散熱鰭片及該上蓋之間」亦為引證1所揭示
。
③引證1雖未明確揭示對應於系爭申請案請求項7所記「
散熱板(對應於引證1之鰭片部12)未與上蓋(對應
於引證1第1圖上方長條形網眼元件)接觸,以使該散
熱鰭片(對應於引證1之板體部11)不會直接將熱能
傳導至該上蓋,其中該散熱板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
第一間距,該上蓋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二間距,
且該第二間距大於該第一間距。」之技術特徵,然如
前請求項1之比對理由所述,該技術特徵為所屬散熱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合理動機修飾引證1之技
術特徵,且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引證1亦足
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⑶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4、10不具進步性:
系爭申請案請求項4、10分別依附於請求項1、7,其所進
一步界定之技術均為「其中該散熱模組更包括:一導熱墊
,配置於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上且與該散熱板接觸。」引
證1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且引證1第1圖所示及說明書第8頁第12至13行記載:「
... 導熱板(1),於該板體部(11)上,猶可連設有鰭片
部(12) ,以增進該導熱板(1)之整體散熱功效者。」其
中「板體部11」及「鰭片部12」可分別對應於系爭申請案
之「散熱鰭片」及「散熱板」亦如前述,雖未揭露可對應
於本項所記之導熱墊,惟將引證1板體部11連設鰭片部12
之技術另外增設導熱墊,乃為所屬散熱板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之散熱結構的簡單改變,且對於
散熱模組整體散熱效能,仍是提供板體部11到鰭片部12之
散熱途徑,並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故引證1亦足以證
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4、10不具進步性。
⑷引證1 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系爭申請案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1,其進一步界定「其
中該發熱元件為二極體。」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另引證1說明書第8頁第21
至23行記載:「...其中該電源供應器之熱源(102),係
指嵌置於電源供應器電路板(103)中之金屬氧化物半導體
(MOS),惟本新型係可應用於電源供應器之其它熱源上,
本新型並不予自限。」其中發熱元件(金屬氧化物半導體
)雖不同於本項所記之二極體,惟兩者僅係電源供應器內
整流電路元件或是散熱模組應用對象的簡單改變,為所屬
散熱板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對
於電源供應器整流效能或是散熱模組整體散熱效能,並未
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故引證1亦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
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⑸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6、11不具進步性:
系爭申請案請求項6、11分別依附於請求項1、7,其所進
一步界定之技術均為「其中該散熱板具有多個通孔,各該
通孔用以加強該電源供應器內部的空氣對流。」引證1足
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另
引證1第2圖所示及說明書第9頁第3至5行記載:「…鰭片
體(3 )設有貫穿孔(312),以利於冷空氣從該貫穿孔
(312)流通整個鰭片體(3),俾增加其散熱效果。…」是
以所屬散熱板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了進一步加
強引證1鰭片部12的散熱效果,即有動機將上述在鰭片體3
設有貫穿孔的技術,設置於鰭片部12,故引證1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11不具進步性。
⑹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2內容如前所述。
⒉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2與引證1之技術特徵比對說明如下
:
①經查請求項12與請求項1之標的均為電源供應器,其
所記技術特徵實質差異在於散熱板的技術特徵:請求
項1為「其中該散熱板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一間
距,該上蓋與該電路板之間具有一第二間距,且該第
二間距大於該第一間距」,而請求項12所記之「且該
散熱板具有多個通孔以將熱能傳導至該散熱板之上方
;以及一導熱墊,配置於該散熱鰭片的該表面上且與
該散熱板接觸」。故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2所記之「一
種電源供應器,包括:一外殼(對應於引證1之箱體
101),具有一上蓋(對應於引證1第1圖上方長條形網
眼元件);一電路板(對應於引證1之電路板103),
配置於該外殼內且具有一發熱元件(對應於引證1之
熱源102);一散熱模組(對應於引證1之導熱板1),
包括:一散熱鰭片(對應於引證1之板體部11),配
置於該電路板且與該發熱元件接觸,該散熱鰭片具有
面對該上蓋之一表面;一散熱板(對應於引證1之鰭
片部12),配置於該散熱鰭片及該上蓋之間與該散熱
鰭片的該表面接觸」亦為引證1所揭示。
②引證1雖未明確揭示對應於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2所記
「散熱板(對應於引證1之鰭片部12)未與上蓋(對
應於引證1第1圖上方長條形網眼元件)接觸,以使該
散熱鰭片(對應於引證1之板體部11)不會直接將熱
能傳導至該上蓋」之技術特徵,然如前請求項1之比
對理由所述,該技術特徵為所屬散熱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合理動機修飾引證1之技術特徵,且系爭
申請案請求項12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③又請求項12所記之通孔及導熱墊特徵,經查分別為請
求項6,4所進一步定的技術特徵,其中通孔特徵,如
前請求項6之比對理由所述,乃所屬散熱板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了進一步加強引證1鰭片部12
的散熱效果,即有動機將上述在鰭片體3設有貫穿孔
的技術,設置於鰭片部12。而導熱墊特徵,如前請求
項4之比對理由所述,亦為所屬散熱板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之散熱結構的簡單改變,
且對於散熱模組整體散熱效能,仍是提供板體部11
到鰭片部12之散熱途徑,並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
④綜上,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而請求項12與請求項1差異之技術特徵,亦係依據
引證1所能輕易完成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
故引證1亦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
㈢引證1與引證2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3 、8
、9不具進步性?
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8分別依附於請求項1、7,其所進一步
界定之技術均為「其中該散熱模組更包括多個固定柱,固定
於該散熱板及該外殼之間」。系爭專利請求項3、9分別依附
於請求項2、8,其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均為「其中該些固定
柱的材質為銅」。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7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引證2第2圖及說明書第19 至20
行揭示:在上蓋12及下蓋14間設有銅柱20,「…這些銅柱20
構成均熱板的殼體加強結構,以避免殼體…變形。」其中「
銅柱20」即可對應於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3、8、9進一步界
定之「固定柱」及「固定柱的材質為銅」。由於引證1與引
證2均屬散熱板技術領域,並且引證2已提供銅柱可為殼體加
強結構之教示,是以所屬散熱板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為了進一步加強鰭片部與殼體間的穩固性,即有動機將引
證2所揭示以銅柱固定上蓋及下蓋的技術,結合至引證1所揭
示散熱模組中,故引證1與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
請求項2、3、8、9不具進步性。
五、綜上所述,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4至7,10至12
不具進步性;引證1與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
項2、3、8、9不具進步性,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12違反專
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就本件專利申請案所為「本
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
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應對申
請第00000000號「電源供應器及其散熱模組」發明專利案作
成准予發明專利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
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