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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 6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 原   告 加堤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朝正(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穎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進雄(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穎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參加人穎宏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以「多功能眼 鏡」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8 項,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0 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5315 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8 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10月30日 以(103) 智專三㈠05017 字第1032151942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濟部於104 年4 月24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4000 號決 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 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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