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原 告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志明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
準
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
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8 月22日以「多層次軟性米食及其製作方
法」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5項,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308062 號專
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於102 年8 月16日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
專利法第22條
第1 項第1 款與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1 月26日(104) 智專三㈠
02016 字第1042010209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8 至15舉發不成立之
行政處分。
原告不服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部分,對之提起
訴願,經濟部於104 年6 月5 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838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