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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 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原   告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志明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8 月22日以「多層次軟性米食及其製作方 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5項,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308062 號專 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2 年8 月16日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2條 第1 項第1 款與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1 月26日(104) 智專三㈠ 02016 字第104201020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8 至15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 原告不服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部分,對之提起 訴願,經濟部於104 年6 月5 日以經訴字第1040630838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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