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原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姚(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志明(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
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
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8 月22日以「多層次
軟性米食及其製作方法」,向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第I308062 號專利證
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
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
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於104 年1 月26日(104 )智專三(二)02016 字第104201
0209002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請求項8 至1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
,提起
訴願,經濟部以104 年6 月4 日經訴字第1040630745
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
原處分作成「請求項8 至1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及訴願決定
均撤銷、被告就第00000000號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請求項
8 至15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將影響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
爰依職權命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