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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 7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原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姚(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志明(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 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8 月22日以「多層次 軟性米食及其製作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第I308062 號專利證 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 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於104 年1 月26日(104 )智專三(二)02016 字第104201 0209002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 撤銷。請求項8 至1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 ,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4 年6 月4 日經訴字第1040630745 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 原處分作成「請求項8 至1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及訴願決定 均撤銷、被告就第00000000號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請求項 8 至15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將影響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爰依職權命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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