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原 告 喬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青樹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
參 加 人 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5 月8 日以
「花轂」(
嗣修正名稱為「花轂與棘輪」)向
原處分機關智
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
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0895 號專利證書。嗣原
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
查,認
系爭專利有違
前揭規定,於103 年11月21日以(103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32163094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
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建來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
訴願,經被告於104 年6 月22日以經
訴字第10406305740 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
為
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
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建來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
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