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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 7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原   告 喬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青樹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 參 加 人 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5 月8 日以 「花轂」(修正名稱為「花轂與棘輪」)向原處分機關智 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 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0895 號專利證書。嗣原 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 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規定,於103 年11月21日以(103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3216309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請求項1 至8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建來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於104 年6 月22日以經   訴字第10406305740 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  為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建來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   建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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