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原 告 堅正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崧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火泉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國興(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
準
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
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8 月21日以「人(手)孔蓋結構改良」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5090 號專利
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符核准時
專利法第95條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4 年2 月11日以(104) 智專三
㈢06020 字第1042019531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
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
行政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濟
部於104 年7 月30日以經訴字第10406311970 號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
果,倘認原處分與
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