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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專訴字第 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 原   告 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子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許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宏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揭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 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89年3 月9 日以「無銲點之多座式開關插座結構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5 項,經被告編為 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 第13228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許宏豪以 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 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2 年1 月21日提出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之申請(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為請求項1 至5 , 計5 項)。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 審查本件舉發案,並以104 年3 月26日(104) 智專三㈡0419 3 字第104203932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 年1 月21日 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5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對舉發成立部分不服, 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4 年8 月25日經訴字第104063128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由被告另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許 宏豪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故許宏豪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 、許宏豪陳述意見(本院卷第99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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