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7號
原 告 活立旺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昀喬(董事)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代 表 人 吳政男(董事長)
上列
當事人間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
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
行政訴訟程序應
適用之
法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
行政法院認為
撤
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
緣訴外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
前於民國99年8 月26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
管條例)第24條第5 項規定,公告「衛星電視台及有線電視
台
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
報酬率」,
惟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等42個單位認MCAT公告之使用報酬率對其權益影響
重大,分別向被告申請審議。案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
2 項規定,於99年10月13日將受理
前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事
項公告於被告網站,並邀集MCAT及申請審議人等進行意見交
換後,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 項規定,分別於100 年9 月29
日、同年12月22日及101 年4 月16日召開3 次著作權審議及
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諮詢著審會委員對該等使用報
酬率之意見後,以101 年4 月24日智著字第10116002081 號
函(下稱前次處分)
審定前揭使用報酬率。陽明山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對於前揭使用報酬率審議結果中有關「
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之部分不服,分別經經
濟部以101 年10月24日經訴字第10106112240 號、第000000
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
0000000號、第00000000000 號及第00000000000號,以及10
1 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106112390 號、第00000000000 號
及第00000000000 號
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後,
渠等或提起行政
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後撤回,或未提起行政訴訟。其中經
提起行政訴訟且未經撤回者共有2 案,經本院審認,前次處
分就審定「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概括授權公
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下稱
系爭使用報酬率)部分,未賦予相
關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有收費對象不明確以及未具體載
明裁量因素與依據之裁量不足瑕疵,以101 年度行著訴字第
8 號及第9 號行政判決撤銷前揭經濟部101 年10月25日經訴
字第10106112480 號、第00000000000 號
訴願決定及前次處
分關於系爭「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之部分,
並確定在案。被告
乃依
前開本院行政判決意旨重行審查,先
函請MCAT及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2家有線電視業
者提供實務授權資料,以及函請節目託播商(包含原告在內
)針對MCAT建議之費率表示意見,並經原告於103 年4 月25
日函覆稱MCAT建議費率與其歷年支付之費用顯不相當並檢附
歷年支付版權費用等實務授權資料,再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
4 項規定,於103 年11月3 日召開103 年度第6 次著審會諮
詢其意見後,以103 年11月28日智著字第10316007511 號函
重為本件系爭使用報酬率審定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濟部以104 年7 月3 日經訴字第10406307550 號訴願決
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MCAT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MCAT有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
兩造及MC
AT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42 至143 頁)。
爰依同法第4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