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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著訴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7號 原   告 活立旺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昀喬(董事)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代 表 人 吳政男(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緣訴外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 前於民國99年8 月26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 管條例)第24條第5 項規定,公告「衛星電視台及有線電視 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惟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等42個單位認MCAT公告之使用報酬率對其權益影響 重大,分別向被告申請審議。案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 2 項規定,於99年10月13日將受理前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事 項公告於被告網站,並邀集MCAT及申請審議人等進行意見交 換後,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 項規定,分別於100 年9 月29 日、同年12月22日及101 年4 月16日召開3 次著作權審議及 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諮詢著審會委員對該等使用報 酬率之意見後,以101 年4 月24日智著字第10116002081 號 函(下稱前次處分)審定前揭使用報酬率。陽明山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對於前揭使用報酬率審議結果中有關「 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之部分不服,分別經經 濟部以101 年10月24日經訴字第10106112240 號、第000000 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 0000000號、第00000000000 號及第00000000000號,以及10 1 年10月25日經訴字第10106112390 號、第00000000000 號 及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後,渠等或提起行政 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後撤回,或未提起行政訴訟。其中經 提起行政訴訟且未經撤回者共有2 案,經本院審認,前次處 分就審定「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概括授權公 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部分,未賦予相 關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有收費對象不明確以及未具體載 明裁量因素與依據之裁量不足瑕疵,以101 年度行著訴字第 8 號及第9 號行政判決撤銷前揭經濟部101 年10月25日經訴 字第10106112480 號、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及前次處 分關於系爭「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自製頻道)」之部分, 並確定在案。被告乃依前開本院行政判決意旨重行審查,先 函請MCAT及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2家有線電視業 者提供實務授權資料,以及函請節目託播商(包含原告在內 )針對MCAT建議之費率表示意見,並經原告於103 年4 月25 日函覆稱MCAT建議費率與其歷年支付之費用顯不相當並檢附 歷年支付版權費用等實務授權資料,再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 4 項規定,於103 年11月3 日召開103 年度第6 次著審會諮 詢其意見後,以103 年11月28日智著字第10316007511 號函 重為本件系爭使用報酬率審定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濟部以104 年7 月3 日經訴字第10406307550 號訴願決 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MCAT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MCAT有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及MC AT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42 至143 頁)。爰依同法第4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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