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行著訴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著訴字第7號 原   告 活立旺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昀喬(董事)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振儀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代 表 人 吳政男(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5 年3 月2 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