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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 1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02號 原   告 銘恩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宗恩(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世彬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訴外人立杰皮件品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7 月4 日以「安東 尼奧彼得ANTONIO PETER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鞋子、 女鞋、男鞋、鞋、涼鞋、拖鞋、雨鞋、布鞋、皮鞋、木屐、 運動鞋、滑雪鞋、休閒鞋、嬰兒鞋、鞋底、鞋墊、鞋跟、鞋 套、童鞋、靴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於 93年9 月16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 標),並於94年12月7 日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訴外人紅螞 蟻鞋業有限公司,紅螞蟻鞋業有限公司再於99年9 月14日將 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系爭商標復經延展商標權期限至 113 年9 月15日止。嗣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於 102 年6 月28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復於103 年2 月27日追加 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經被告審查 ,於104 年11月25日以中台廢字第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 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105 年5 月19日經訴字第10506305030 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依職權准許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參加 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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