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
行商訴字第102號
原 告 銘恩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宗恩(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世彬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緣訴外人立杰皮件品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7 月4 日以「安東
尼奧
彼得ANTONIO PETER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鞋子、
女鞋、男鞋、鞋、涼鞋、拖鞋、雨鞋、布鞋、皮鞋、木屐、
運動鞋、滑雪鞋、休閒鞋、嬰兒鞋、鞋底、鞋墊、鞋跟、鞋
套、童鞋、靴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於
93年9 月16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
標),並於94年12月7 日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訴外人紅螞
蟻鞋業有限公司,紅螞蟻鞋業有限公司再於99年9 月14日將
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系爭商標復經延展商標權期限至
113 年9 月15日止。
嗣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於
102 年6 月28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
復於103 年2 月27日追加
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經被告審查
,於104 年11月25日以中台廢字第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
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
願,經經濟部105 年5 月19日經訴字第10506305030 號決定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
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依職權准許新加坡商‧鱷魚國際私人有限公司參加
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