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
行商訴字第142號
原 告 畢卡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綵佳(董事)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許淑珍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淑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
行政訴訟程序應
適用之
法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
行政法院認為
撤
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原告於民國94年3 月29日以「PICASSO 及夢女人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3 類之「美髮水、護髮霜、泡沫髮膠、面霜、香水、潤
膚乳液、防晒乳液、口紅、粉底霜、美白霜、指甲油、爽身
粉、眉筆、化粧棉、化粧品、嬰兒乳液、妊娠霜、卸妝液、
減肥霜、日霜、晚霜、美白面膜、護膚保養品、保濕液、燙
髮劑(液)、染髮劑(液)、香皂、洗面乳、沐浴乳、洗髮
精、潤髮乳、人體用清潔劑。洗衣粉、洗碗精、地板地毯清
潔劑、洗衣物用漂白劑、冷洗精、濃縮洗衣粉、浴廁廚房用
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地板蠟、傢俱亮光劑、汽車及器
具用亮光臘、汽車雨刷精。香精油、按摩精油。茶浴包、植
物根莖葉綜合製成之浴包。磁碟片清潔液。牙膏、漱口水。
皮革油、鞋油、皮革清潔劑、皮革亮光劑。檀香。乾燥劑、
除濕劑。動物用洗滌劑。噴霧式口腔清香劑」商品,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
稱
系爭商標)。
嗣訴外人許淑珍於104 年7 月30日以系爭商
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
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3 月31日中台廢字第104030
8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濟部以105 年9 月5 日經訴字第Z000
00000000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許
淑珍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許淑珍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
兩造
及許淑珍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14 至115 頁)。
爰依同法第
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