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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 15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慧娟(董事長)住同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登薾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宇君(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蔡俊宏君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7 日以「 RacingPro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營養補充品商品,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權 利期間自102 年4 月16日起至112 年4 月15日止)。參加 人於105 年5 月20日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 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5 月 20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0 月12日經訴字第105063109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 人參加本件訴訟,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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