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
行商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慧娟(董事長)住同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登薾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宇君(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蔡俊宏君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8 月7 日以「
RacingPro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營養補充品商品,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權
利
期間自102 年4 月16日起至112 年4 月15日止)。
嗣參加
人於105 年5 月20日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
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5 月
20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
商標評定書為
系爭商標之註冊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10
月12日經訴字第105063109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參加
人參加本件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