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
行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尚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
律師
呂靜怡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志誠(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
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
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
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順林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1 月15日以「優の生活大師
UdiLife 設計圖」商標(簡稱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代
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
投標經銷商
情之提供、為他人之採購服務、櫥窗設計、拍賣、產品包裝
、網路購物、郵購、電視購物、食品飲料零售、布疋衣服服
飾配件零售、家具室內裝設品零售、五金零售、家庭日常用
品零售、文教用品零售、鐘錶零售、眼鏡零售、電器用品電
子材料零售、汽機車自行車零件配備零售、首飾貴金屬零售
、化粧品零售、康樂用品零售、機械器具零售」服務,向被
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第00000000號商標。
嗣
原告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櫥窗設計、網路購物、郵購、
電視購物」部分服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
適
用提起廢止,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4 月27日中台廢字第
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櫥
窗設計』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
、郵購、電視購物』部分服務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就
前開廢止不成立部分處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濟部
以10 4年11月30日經訴字第10406316770 號
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於
原告部分撤銷,被告應作成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
、郵購、電視購物」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順林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順林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