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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 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尚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呂靜怡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志誠(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順林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 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順林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1 月15日以「優の生活大師 UdiLife 設計圖」商標(簡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代 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 情之提供、為他人之採購服務、櫥窗設計、拍賣、產品包裝 、網路購物、郵購、電視購物、食品飲料零售、布疋衣服服 飾配件零售、家具室內裝設品零售、五金零售、家庭日常用 品零售、文教用品零售、鐘錶零售、眼鏡零售、電器用品電 子材料零售、汽機車自行車零件配備零售、首飾貴金屬零售 、化粧品零售、康樂用品零售、機械器具零售」服務,向被 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第00000000號商標。嗣 原告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櫥窗設計、網路購物、郵購、 電視購物」部分服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 用提起廢止,案經被告審查,以104 年4 月27日中台廢字第 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櫥 窗設計』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 、郵購、電視購物』部分服務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就前開廢止不成立部分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 以10 4年11月30日經訴字第1040631677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於 原告部分撤銷,被告應作成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 、郵購、電視購物」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順林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順林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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