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
行商訴字第46號
原 告 映象帝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中言(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六洲酒店集團
代 表 人 塔米琳‧柯雷(助理秘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8 月27日以「INDIGO FILMS INTERNATION
AL CO., LT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資本投資、投資之諮詢
顧問、信託投資公司」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
,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權利
期間
自100 年10月1 日起至110 年9 月30日止)。
嗣美商六洲酒
店集團於103 年10月21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
第2 款所定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
查,以104 年7 月27日中台廢字第1030509 號商標廢止處分
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資本投資、信託投資公司」部分
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指定使用於其餘服務之註冊,廢止不
成立之處分。原告對
前揭處分有關廢止成立之部分不服,提
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1 月27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018
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
則美商六洲酒店集團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
美商六洲酒店集團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