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 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 原   告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豐德(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智仁(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以「果真酸」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抗 凍劑、保冷劑、抗氧化劑、脂肪酸、生物鹼類、蛋白質(原 料)、果蔬保鮮劑、植物生長抑制劑、植物生長激素、植物 荷爾蒙劑、植物活力劑、植物生長促進劑、葉面亮鮮劑、植 物生長調節劑、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 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商品,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3 年4 月16日起至113 年4 月 15日止。參加人於103 年6 月5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第1 類部分商品之註冊有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用,以104 年10月7 日中台異 字第103038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0號『果真酸 』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生長抑制劑、植物生長激素、植物 荷爾蒙劑、植物活力劑、植物生長促進劑、葉面亮鮮劑、植   物生長調節劑、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  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 ,應予撤銷。本件商標其餘指定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就異議成立部分中之關於系爭商標指 定使用於「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 、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 撤銷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2 月26日以經訴字第 105063013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 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 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 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認參加人有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