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
行商訴字第60號
原 告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豐德(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智仁(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以「果真酸」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抗
凍劑、保冷劑、抗氧化劑、脂肪酸、生物鹼類、蛋白質(原
料)、果蔬保鮮劑、植物生長抑制劑、植物生長激素、植物
荷爾蒙劑、植物活力劑、植物生長促進劑、葉面亮鮮劑、植
物生長調節劑、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
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商品,向被告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
系爭商標),權利
期間自103 年4 月16日起至113 年4 月
15日止。
嗣參加人於103 年6 月5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
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
前揭第1 類部分商品之註冊有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
適用,以104 年10月7 日中台異
字第1030381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第00000000號『果真酸
』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生長抑制劑、植物生長激素、植物
荷爾蒙劑、植物活力劑、植物生長促進劑、葉面亮鮮劑、植
物生長調節劑、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
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
,應予撤銷。本件商標其餘指定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就異議成立部分中之關於系爭商標指
定使用於「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有機質肥料
、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
撤銷部分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2 月26日以經訴字第
1050630131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植物營養劑、葉面肥料、液體肥料、
有機質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農業用肥料」部分商品
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由,
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應認參加人有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