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
行商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豐德(董事)
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智仁(董事長)
上列
當事人間
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本
院105 年度行商訴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
行政訴訟程序應
適用之
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
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
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
第245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288 頁),經本院先後於同年9 月
11日、26日通知提出上訴理由書,有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2 紙
可稽(見本院卷第289-290 頁),然上訴人於提起上訴
後已逾20日
期間,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
、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