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
行商訴字第72號
原 告 韓國商‧三養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全寅壯(INCHANG CHUN)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 加 人 連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富閔(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連來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90年10月23日以「三養SAMYANGFOODS及圖」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30類之「水餃、餛飩、麵條、米粉、麵線、冬粉、
意麵、拉麵、豆簽、粉皮、油麵、粉條、河粉、意大利麵條
、冷凍水餃、冷凍餛飩、春捲皮、餛飩皮、餃子皮、冷凍麵
糰」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
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權利
期間自91年10月16
日起至101 年10月15日止,
嗣參加人經被告核准延展系爭註
冊商標權利期間至111 年10月15日止。原告於102 年7 月17
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現行商標
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
查,核認原告申請評定時已逾現行商標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
,得申請評定之5 年
除斥期間,且系爭商標之註冊無同法條
第2 項規定之情事,以104 年10月26日中台評字第1020126
號
商標評定書為「評定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105 年3 月10日經訴字第1050630241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
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