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優(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金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惠森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盧建川
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本件原指定
技術審查官吳科慶於106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