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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專訴字第 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 原   告 科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俊欽(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以「哺乳衣」向被告申請新型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並發給新型第M44946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 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 於103 年5 月14日、同年11月12日、12月29日、104 年2 月 2 日及同年2 月13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以 104 年11月19日(104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421561 990 號為「104 年2 月1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 2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 、4 至12舉發駁回」之 處分。原告不服前開關於「請求項2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5 年4 月27日以 經訴字第1050630451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 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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