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
原 告 科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俊欽(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
準
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以「哺乳衣」向被告申請新型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
並發給新型第M449467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
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
於103 年5 月14日、同年11月12日、12月29日、104 年2 月
2 日及同年2 月13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案經被告以
104 年11月19日(104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421561
990 號為「104 年2 月1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
2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 、4 至12舉發駁回」之
處分。原告不服
前開關於「請求項2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之處分,提起
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5 年4 月27日以
經訴字第1050630451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
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