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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專訴字第 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 原   告 科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俊欽(董事)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輔 佐 人 陳萬根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德青 參 加 人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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