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
原 告 科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俊欽(董事)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輔 佐 人 陳萬根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德青
參 加 人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改由
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