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陳冠中律師
蔡孟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2 月4 日以「平面柵格陣列電連接器」向
被告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278149 號專
利證書。
嗣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
1 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2 年
11月4 日及104 年2 月13日提出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
本,參加人亦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
專利104 年2 月13日更正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
惟更正後系
爭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
規定,
乃以104 年10月29日(104 )智專三(一)04064 字
第10421467670 號為「104 年2 月1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
正」、「請求項1 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5 月18日經訴字第105063
0444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