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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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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專訴字第 4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陳冠中律師       蔡孟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2 月4 日以「平面柵格陣列電連接器」向 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278149 號專 利證書。嗣參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 1 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2 年 11月4 日及104 年2 月13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 本,參加人亦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 專利104 年2 月13日更正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惟更正後系 爭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 規定,乃以104 年10月29日(104 )智專三(一)04064 字 第10421467670 號為「104 年2 月1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 正」、「請求項1 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5 年5 月18日經訴字第105063 044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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