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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專訴字第 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設計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原   告 協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光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俊魁 參 加 人 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瑞隆(董事長)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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