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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專訴字第 6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保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陳雪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 參 加 人 黃俊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9年9 月17日以「瓦斯調控裝置及其閥組件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 專利請求項共10項,第1 、6 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經 智慧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 型第M40174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誤以 系爭專利獨立項有違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所有項次均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而應以系爭 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對之提起 舉發。原告於104 年2 月11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刪除請求項1 、4 、5 、6 、9 、10,更正後申請請 求項共4 項。案經智慧局審查,認原告104 年2 月11日更正 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且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7 、8 無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4 年10月14 日(104) 智專三㈢05051 字第1042138060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104 年2 月1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 至3 、7 至8 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4 至6 、9 至10舉發駁回 之處分。參加人就原處分有關請求項2 至3 、7 至8 舉發不 成立之部分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審議,被告嗣於10 5 年7 月15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821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訴願決 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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