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保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陳雪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
參 加 人 黃俊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99年9 月17日以「瓦斯調控裝置及其閥組件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
專利請求項共10項,第1 、6 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經
智慧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
型第M401747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誤以
系爭專利獨立項有違現行
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22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所有項次均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而應以系爭
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對之提起
舉發。原告於104 年2 月11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刪除請求項1 、4 、5 、6 、9 、10,更正後申請請
求項共4 項。案經智慧局審查,認原告104 年2 月11日更正
本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且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7
、8 無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4 年10月14
日(104) 智專三㈢05051 字第1042138060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104 年2 月11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 至3
、7 至8 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 、4 至6 、9 至10舉發駁回
之處分。參加人就原處分有關請求項2 至3 、7 至8 舉發不
成立之部分處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被告審議,被告嗣於10
5 年7 月15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821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
訴願決
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