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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專訴字第 7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原   告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以豪(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葛長林(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 日以「具應變規之點測 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4 項,第1 項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認申請專利範圍有違反當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10 2 年5 月24日(102 )智專二(四)04344 字第1022067241 0 號、102 年11月5 日(102 )智專二(四)04344 字第10 221508560 號審查意見通知函限期原告提出申復,經原告10 3 年1 月23日提出申復意見並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為2 項後, 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43604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3條及第22條第 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 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5 年1 月29日以(10 5 )智專三(三)05078 字第10520123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7 月20日經訴字第1050630761 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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