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原 告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以豪(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葛長林(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 日以「具應變規之點測
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4 項,第1 項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認申請專利範圍有違反當時
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10
2 年5 月24日(102 )智專二(四)04344 字第1022067241
0 號、102 年11月5 日(102 )智專二(四)04344 字第10
221508560 號審查意見通知函限期原告提出
申復,經原告10
3 年1 月23日提出申復意見並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為2 項後,
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436042 號專利證書(下稱
系爭專利)
。
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3條及第22條第
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
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5 年1 月29日以(10
5 )智專三(三)05078 字第1052012322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5 年7 月20日經訴字第1050630761
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