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
原 告 張菀倩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奇咸(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
準
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
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8 月6 日以「記憶體模組之保護裝置」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該局編為第00
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61967
號專利證書。
嗣參加人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5 月
20日以其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3 月30日(105 )智專三(
一)04064 字第1052038701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4 、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
願,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5 年9 月10日以經訴字
第105063091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
訴願決定應
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