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專訴字第 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 原   告 張菀倩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奇咸(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 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 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 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 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8 月6 日以「記憶體模組之保護裝置」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經該局編為第00 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61967 號專利證書。參加人搏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5 月 20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3 月30日(105 )智專三( 一)04064 字第10520387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 至4 、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05 年9 月10日以經訴字 第10506309180 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 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