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5年度行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豐德
上列
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
商標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
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行政訴訟聲請迴避規範之
適用:
按法官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
虞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
,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第33條第2 項但書之事
實,自為聲請之日起,應於3 日內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20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第34條第1 項及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
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以聲請法官迴避
者,應以法官對於
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
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
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倘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
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
指揮訴訟、調查順序
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
457號民事判例)。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一)本院105年度
行商訴字第60號商標異議事件:
聲請人與經濟部智慧財產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商標異議
事件,現於本院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中,由張銘晃法官負責審理。聲請人就本件商標異議案所提
之4 項證據,證據名稱與內容,說明
臚列如下: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買農藥要登記及索取販售證明廣告,內容
為購買農藥須登記姓名、身分證字號、年齡、住址、數量、
聯絡方式及農藥名稱;販售證明應包含購買人、使用作物、
販賣業者、防治對象、農藥名稱及農藥數量(見本院卷第9
頁)。其內容規定明確。
2.2015年10月13日列印之中時電子報內容,http//www.chinat
imes.com/newspapers/00000000000000-000000 ,賣農藥不
開處方箋最高罰15萬(見本院卷第10頁)。說明立法院三讀
通過農藥管理法修正案,購買農藥須登記之法令。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農授防字第104024
2040號函(見本院卷第11頁)。說明農藥係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9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中商品之第5 類,肥料為第1 類,
屬不同類別。
4.有限責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員工消費合作社91年1 月印行之
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摘錄(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
。說明肥料係第1 類,農藥係第5 類,不同類別。
(二)法官不予採納證據與未說明不採納理由:
本件商標異議事件,雖於105 年9 月19日
準備程序審理時,
聲請人已提出說明,並以
前開4 項直接證據為證。
惟法官均
不予採納證據,亦未說明不採納理由,
爰聲請該法官迴避
本件之審理。
三、本件迴避聲請應予駁回:
(一)聲請人未釋明法官迴避之要件:
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法官對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原因事實,
揆諸
前揭說明,顯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
(二)法官合法行使職權:
聲請人雖以法官於準備程序中,逕不予採納聲請人就商標異
議案有關之說明與提出之4 項證據,且亦未為不採納理由之
說明,為其聲請迴避之理由。惟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認定
事實及審酌所憑之證據是否可信或有無虛偽或有無其他可採
行之救濟途徑等,係屬審判上法官自由
心證之職權行使。且
行政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提出之主張及理由,是否
予以採納,
係行政訴訟法第209 條第1 項第7 款於判決內應說明之事項
。
參諸準備程序之進行,為法官就
系爭案件於準備程序中所
為之訴訟指揮。準此,難據此認定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是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