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
行商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冠宇
施朝琴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
緣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以「KS-AUTO 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6 類「束管夾、螺栓、環首螺栓、管夾、軟硬管夾」商
品,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
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權
利
期間自104 年1 月16日起至114 年1 月15日止。
嗣參加人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士士公司)於104 年4 月
13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
之規定,對之申請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5 年4 月25日中台異
字第1040253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05 年10月25
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
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