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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1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博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中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建文(董事) 上列兩造商標異議事件,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建文為參加人中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消滅時,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也可以依職權,裁定命當事人續行訴訟,這在民事訴訟法 第170 條及第178 條分別有所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關 於訴訟程序停止的規定,也準用前面所述條文規定。 二、本件參加人的代表人原本是林孟琪,民國107 年8 月6 日變 更為彭建文,這項變更有臺中市政府107 年8 月6 日府授經 商字第10707396430 號函可參照,而參加人沒有委任訴訟代 理人,根據前述規定,應該由我們依照職權裁定命彭建文成 為參加人的法定代理人來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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