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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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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 原   告 台灣農產運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淑如(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立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可芯(董事長) 參 加 人 大茗茶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可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茗茶葉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7 月19日以「頂頂大茗」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 之「茶葉、紅茶、綠茶、清茶、烏龍茶、普洱茶、鐵觀音茶 」商品,向原處分機關即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 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 100 年2 月1 日至110 年1 月31日止)。其後,商標法於10 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3 項規定 ,對該法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於該法修正施行後申請評 定者,以其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嗣參加人立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茗茶業有限公司共同於 103 年6 月10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 第10款之規定,而所評定主張之前揭條款,於系爭商標註冊 時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現行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以105 年9 月20日 中台評字第1030110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1 月20日 日經訴字第1050631470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本件被告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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