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
行商訴字第13號
原 告 興傑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傑堂(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吳兆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詠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原告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以「SABON 」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
之「錢包、書包、手提包、旅行箱;傘、手杖;皮革、人造
皮革;寵物衣服、馬具;製香腸用腸衣;抱嬰兒用吊袋、抱
嬰兒用吊帶;皮製帽帶、皮製家具套」商品,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
商標)。
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104 年7 月31日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
,以105 年6 月7 日中台廢字第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
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106 年1 月17日經訴字第1060630030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
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