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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1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 原   告 興傑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傑堂(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吳兆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詠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以「SABON 」商標,指定使用 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 之「錢包、書包、手提包、旅行箱;傘、手杖;皮革、人造 皮革;寵物衣服、馬具;製香腸用腸衣;抱嬰兒用吊袋、抱 嬰兒用吊帶;皮製帽帶、皮製家具套」商品,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 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104 年7 月31日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 ,以105 年6 月7 日中台廢字第L00000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 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106 年1 月17日經訴字第10606300300 號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 銷。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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