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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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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14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42號 原   告 中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有德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稷富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稷富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以「生命之帶CCQUA 及圖」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10類之「按摩器;減肥機;氣功機;指壓器;帶式 按摩器;電氣美容儀器;人體用護膚器;按摩腰帶;低頻按 摩器;腳底按摩器;電子按摩減肥器;吸粉刺高頻兩用機; 電動按摩椅;電動按摩椅墊;健胸機;美腰器;按摩棒;穴 道理療機;氣血循環機;美顏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稷富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 63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105 年6 月13日申請廢止其註 冊。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以106 年2 月21日中台廢字第1050218 號商標 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8 月30日經訴字第1060630992 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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