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
行商訴字第145號
原 告 新華福記貿易(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清順
送達代收人 林詮鎰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殷茂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彌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殷茂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以「AAA 設計圖」商標,指定使
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
類之「茶飲料、咖啡、調味品、醬油、醬油膏、辣椒醬、豆
瓣醬、豆豉醬、甜辣醬、酸辣醬、芥末醬、XO醬、調味用干
貝醬、香蒜醬、醃漬續隨子、調味用香料、麵條、水餃、穀
粉食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
第0000000 號商標(下爭
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殷茂貿易有
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2款之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
部分商品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
6 年6 月27日中台異字第1040167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
商標「指定使用於『調味品、醬油、醬油膏、辣椒醬、豆瓣
醬、豆豉醬、甜辣醬、酸辣醬、芥末醬、XO醬、調味用干貝
醬、香蒜醬、醃漬續隨子、調味用香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
予撤銷」、「本件商標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異議不成
立」之處分。原告對異議成立部分之處分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以106 年10月23日經訴字第10606310250 號為「訴
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附註:應為
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異議成立之部分),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
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