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
行商訴字第155號
原 告 維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開源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大陸地區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柏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
緣原告前於95年10月4 日以「Vivo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
通訊器材、晶片、半導體、積體電路」商品;第35類「郵購
、網路郵購」服務;第36類「貨幣兌換、款項代收、保證、
電子資金轉帳」服務;第38類「網際網路之電信連結、電信
通訊」服務;第40類「影像合成處理、晶圓蝕刻處理、半導
體封裝處理、積體電路蝕刻處理、晶圓代工」服務;第41類
「由網路提供影片、音樂欣賞下載之服務」及第42類「電腦
動畫設計及製作、電腦繪圖、積體電路之設計」服務,向被
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下稱
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於105 年12月19日以系爭商標指
定使用於第38類服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6 月16日
中台廢字第105049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
於第38類服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經濟部以106 年9 月14日經訴字第10606310440 號
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