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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1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創寶發展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澤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席琳迪翁(Celine Dio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席琳迪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4 年10月23日以「席琳迪昂」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9 類之「眼鏡、雪鏡、風鏡、太陽眼鏡、近視眼鏡、遠 視眼鏡、眼鏡套、眼鏡鍊、眼鏡盒、眼鏡框、隱形眼鏡、眼 鏡架、隱形眼鏡盒、眼鏡掛帶、眼鏡鏡片、安全護目鏡、眼 鏡止滑墊片、射擊用眼鏡、防煙護目鏡、眼鏡組件」,向被 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30條第1 項 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4 月21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 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 6 年10月20日經訴字第106063112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