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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 原   告 家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富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希爾丁安德斯亞太有限公司       (HILDING ANDERS ASIA PACIFIC LTD) 代 表 人 Lee Chee Kong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許綾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屬維京群島商.希爾丁安德斯亞太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 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於民國92年8月6日以「富豪」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竹 簾、木簾、籐簾、百葉窗簾、活動百葉窗簾、室內百葉窗簾 、裝飾用珠簾。簾軌、窗簾鉤、窗簾圈、窗簾環、窗簾支架 、窗簾軌滑車、窗簾軌、窗簾軌端止滑固定座、窗簾桿、窗 簾滾輪、窗簾導軌、抱枕、坐墊」商品,向被告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 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3年4 月1 日起至113 年3 月31日止。嗣參加人英屬維京群島商 .希爾丁安德斯亞太有限公司(下稱希爾丁安德斯公司)於 103 年3 月28日,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旋以104 年7 月29日函變更廢止 聲明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抱枕、坐墊」部分商品應予廢 止。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9 月30日中台廢字第1030162 號 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抱枕、坐墊」之註 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1 月20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 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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