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
行商訴字第20號
原 告 家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富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希爾丁安德斯亞太有限公司
(HILDING ANDERS ASIA PACIFIC LTD)
代 表 人 Lee Chee Kong
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許綾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屬維京群島商.希爾丁安德斯亞太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
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
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
緣原告於民國92年8月6日以「富豪」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竹
簾、木簾、籐簾、百葉窗簾、活動百葉窗簾、室內百葉窗簾
、裝飾用珠簾。簾軌、窗簾鉤、窗簾圈、窗簾環、窗簾支架
、窗簾軌滑車、窗簾軌、窗簾軌端止滑固定座、窗簾桿、窗
簾滾輪、窗簾導軌、抱枕、坐墊」商品,向被告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
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權利
期間自93年4
月1 日起至113 年3 月31日止。
嗣參加人英屬維京群島商
.希爾丁安德斯亞太有限公司(下稱希爾丁安德斯公司)於
103 年3 月28日,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
旋以104 年7 月29日函變更廢止
聲明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抱枕、坐墊」部分商品應予廢
止。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9 月30日中台廢字第1030162 號
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抱枕、坐墊」之註
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1 月20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
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