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6年度
行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美商多特瑞控股有限責任公司(doTERRA Holdings
, LLC)
代 表 人 大維 多西(DAVID DOXEY)(法務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閎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澤宗(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閎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訴外人伸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伸暉公司)前於民國85年
8 月14日以「WHISPER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
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香精油、香草
油,合成香料,化妝品用香料,髮膠香料」商品,向中央標
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該局核准列為第784036號註冊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
嗣該商標經申准延展註冊,仍指定於
前揭商品,權利
期間至
106 年11月15日止。其後,原告於103 年4 月9 日以系爭商
標有違申請廢止時即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101 年7 月
1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廢止事由,向
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訴外人伸暉公司
復於103 年7 月22日
將系爭商標移轉於參加人。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並
無前揭法條規定之
適用,以105 年8 月29日中台廢字第L000
00000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2 月8 日經訴字第106063
00520 號
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一)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二)被告應就系爭商標作成廢止
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告之起訴為有理
由,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
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