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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商訴字第 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8號 原   告 唐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唐志鴻(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荷蘭商‧ST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莉莎 K  約根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荷蘭商‧ST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以「唐昕股份有限公司標章」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9 類之「印刷電路板、電子印刷電路基板、晶片 、電路板、半導體、半導體基板、介面卡、微電路、積體電 路、電子電路、半導體晶片、半導體元件、氧化鋁基板、超 大型積體電路、積體電路板、主機板、界面卡、大型積體電 路」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慧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 商標)。嗣參加人荷蘭商ST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 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以105 年9 月23日中台異字第G0 000000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2 月9 日經訴 字第106063005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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